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0-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74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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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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