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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12-27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7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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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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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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