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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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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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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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