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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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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二)的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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