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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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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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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哪些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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