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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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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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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是否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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