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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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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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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应如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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