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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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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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