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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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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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