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1993年以来,人民银行各分行融资中心及办事处按照总行要求,在调剂资金余缺,规范同业拆借业务,搞活资金融通,履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政策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融资中心存在一定数量的逾期拆借资金,潜藏了相当大的风险。为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同业拆借市场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调剂的首选场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人民银行各分行对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贵成人民银行各分行一把手牵头负责,成立清收工作小组,专门抓清收逾斯拆借资金的落实工作。在清收工作完成以前,融资中心及办事处的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二、 本次清收的范围是:融资中心、办事处及原金融市场截止1997年9月末尚未归还和收回的逾期拆借资金。
三、 清收的原则:摸清逾期拆借资金底数,落实债权债务,明确清收责任,坚决收回。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逾期拆借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牵头负责组织清收;对跨地区的逾期拆借资金,拆借双方均为融资中心的,由拆入方人民银行分行主动配合,积极清收;拆借一方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负责认真清收;对涉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逾期资金,债务方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要通过努力,运用法律、行政、监管等手段,协助债权方清收。
四、 在清收逾期拆借资金的同时,融资中心必须搞好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为未入网金融机构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业拆借业务;为拆借双方提供报价、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各商业银行当地授权分行、当地金融机构法人进入拆借网络;协助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当地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风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收集、统计、发布拆借市场的有关信息。
五、 为使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以保证拆借市场的顺利运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抓紧作好拆借网络的延伸工作,各地的外汇交易中心(调剂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技术网络的建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要抓好此项工作。
六、 除1个营业日的票据交换头寸外,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必须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严禁网外拆借,没有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网络的金融机构,一律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业务。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拆借的监督管理,不得发生新的逾期拆借资金。
七、 请各分行务必在12月31日前将清收情况书面报告总行货币政策司(一式两份)。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并请各分行速将本文转告辖区内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