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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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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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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44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是否可以选择预缴时不享受,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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