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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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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1991-08-23
发文字号:
建房字〔1991〕584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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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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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自国务院发布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发〔1990〕31号《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以来,一些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已根据国务院明确的 “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 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职能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 配备了专门人员,制订了具体规定和办法,通过试点积极开展各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国家收回了一定的土地收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来源, 对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大部分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进展较慢, 有的城镇在地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隐价、瞒价以及私下交易土地的现象。各地虽然通过收取增值费、 超标费、罚款等措施收回部分国有土地收益,但仍有大量国有土地的收益和交易税费流失。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体现。加强这项工作,可以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保障, 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地产经营的主管部门, 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完成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我部正在制订有关房地产经营和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活动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地产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并选择有条件的市(区)、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提高。


(四)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道转移时, 房地不可分割。


(五)做好城镇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是加强地产经营管理的核心。要在调查、测算、 论证的基础上会同规划、 城建等部门, 科学地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原则和方法, 保持稳定合理的地价水平,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房地产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 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 要专项列支, 上交财政,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开发。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其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通力合作,共同作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我部。


199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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