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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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政策调整,现决定将我市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日至1月5日期间,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等各类办费渠道,暂停办理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业务。2024年1月6日起,我市全面恢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


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5日前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免除滞纳金,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4年1月15日前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免除滞纳金,参保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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