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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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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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