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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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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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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就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后续管理时,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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