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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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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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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非居民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提交的外文资料需要翻译成中文文本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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