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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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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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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行费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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