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精神,加快全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明确事权和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管护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统筹规划,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二是坚持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四是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涉农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市场化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畅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投入长效机制
(四)完善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为主,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保证增量,用好存量,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着力优化投入结构,创新使用方式,提升支出效能。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环节源头整合改革,逐步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大力推进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合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开展市场化融资。支持市、县统筹利用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行专项债、专项集合债及企业债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通过资产证券化扩大融资。探索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资源开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打捆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支持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市、县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投资运营,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重点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符合省级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支持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载体,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补助资金,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自管新机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使用好政策性银行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工具,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的低成本政策性资金。运用好差别化信贷政策和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发挥农业银行、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扩大抵质押品范围。鼓励从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开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进一步规范“政府+保险+银行”三方合作模式。完善信贷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展农田水利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户等涉农主体信息的有效对接。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行安徽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国有电力、电信企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扶贫搬迁和光伏扶贫等工作,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县市结对帮扶脱贫攻坚活动,深入推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把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建管机制,保障工程发挥综合效益
(十一)健全农村公路建养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养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重点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资金、人员“三落实”。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社会化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探索“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支持村民自主建设,通过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养护责任落实到户。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成本、道路里程、区域分布、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正常增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有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城市周边乡镇可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乡镇生活污水原则上集中处理。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末端处置”的运行体系。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农村电力电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农村配电业务,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升级及运营,推进农村电网投资多元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支持社会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在我省的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宽带接入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定价机制,激发投资意愿
(十五)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根据不同供水情况、区域,制定灵活、可行的农村供水定价政策。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对供水范围内用水结构单一,居民用水量较小的农村水厂,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试点,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开。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及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输配电价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有关规定,加强输配电价成本审核和日常监管,研究制定我省输配电价监管意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居民阶梯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用电情况适时调整居民阶梯电量。继续执行“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建立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省物价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服务水平。利用光纤接入、4G、微波等多种技术解决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问题,提升接入能力。普及高速宽带应用,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生产等领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农村地区用户提供20Mbps以上速率的宽带接入服务。针对农村地区用户推出优惠使用宽带资费政策,提高农村用户宽带上网的性价比。鼓励电信企业面向贫困群体推出定向优惠套餐,统筹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与扶贫攻坚等任务的衔接,实现农村地区光纤宽带和4G网络建设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农村电子商务、智慧农业、返乡创业等协同推进。(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九)统筹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统筹编制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严格执行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四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部门分工协作。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共同推进实施意见落实,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尽快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