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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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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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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的第3行“利润总额”是否等于第1行“营业收入”减去第2行“营业成本”?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不存在表内计算关系。上述数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数据填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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