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外购的蔬菜简单加工成净菜再销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的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