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规定,为降低对提前申报的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 (2024年5月31日)届满前缴纳税款即可,青岛市税务局会同步提供缴税提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