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06年,合肥市创新建立大建设资金管理模式,目前已运行15年,对保障大建设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平台公司融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二是借助平台公司的专业化管理,解决各主管部门专业力量不足问题。但随着近几年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通过平台公司拨付资金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且近两年来国务院督查、多轮审计已指出上述问题。
为此,市财政局会商了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重点局等相关部门,在会商基础上提出调整优化市政基础设施预算管理模式的建议,并在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试行。同时提请市政府两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根据专题会精神,市财政局草拟了《管理办法》,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和吸收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相关平台公司的建议,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最终印发稿。
二、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2018年国务院再次提出,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近几年我市平台公司已不再开展政府融资工作。
2.省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皖财库〔2022〕674号)提出,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我市现行资金管理机制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提出,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合肥市管行业必须管投资工作机制》(合政秘〔2021〕37号)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全周期全链条管理。基于目前市级可统筹财力保障供需存在较大差距,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需要进一步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预算主体责任,强化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八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市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领域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审核、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一)主要内容:
第一至三条,明确了资金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省巢管局、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市直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绩效、审计等工作。
第四至十一条,明确了预算编制和执行流程。包括:市级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审核、拨付工作均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 县区实施的项目,由县区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资金需求,资金预算申报、审核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根据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通过转移支付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区。
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了绩效与监督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等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六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执行期及有效期。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调整前后变化对比表
(二)办法调整的意义
1.调整后的预算管理模式与资金支付流程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可从制度层面解决审计、督查提出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是基于财力紧平衡形势的需要,严格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可落实。
2.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管理,落实了市委市政府“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主管部门能够全过程参与项目谋划、资金审核、预算申报和执行、绩效监督,有利于项目管理和推进调度。安排在主管部门预算的补助县区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不影响部门执行率。
3.压实县区作为实施主体的责任,由县区负责具体预算执行,有利于督促县区进一步做实项目前期谋划准备工作,并落实县区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将通过转移支付下达,不再拨付至县区单位往来户,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要求。
4.建投、交投、水投等平台公司不再直接承担资金审核拨付职能,但可接受部门委托协助开展审核拨付工作,产生经营性收入,增加现金流。
5.资金拨付由国库直达项目建设单位,缩短了拨付流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关于新旧机制衔接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办法施行后的新开工项目。对于续建项目,考虑资金支付的连续性,仍按原机制执行,其中:市级实施的项目,由平台公司审核并支付资金,但需月清月结,不得沉淀。县区实施的项目,资金审核仍由平台公司负责,资金拨付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相关县区。
政策咨询:
单位: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咨询电话:0551-63532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