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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3-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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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2年以来,以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为引领,合肥市与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共建了一大批新型研发机构。这些研发机构集聚了大批优质创新资源,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核心技术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探索和推动作用,已成为合肥市乃至安徽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创新引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一设立和管理运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水平,为建设具有国际一流影响力的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对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最新指导精神,认真研究梳理了我市目前新型研发机构,特别是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重点问题,并充分调研借鉴了江苏产研院以及南京市、厦门市等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经验做法。同时,充分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相关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13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政策支持、绩效管理和组织保障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和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定位。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拥有优质创新资源,三是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四是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五是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六是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


第三章,主要明确对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共建;二是在技术研发和日常运营上,5年内每年给予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三是在人才激励上,享受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四是在成果转化上,鼓励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积极申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同时明确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事一议”制度和已得到相关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四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报告、重大事项、财务资产等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保障。市政府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统筹协调、政策兑现、监督管理以及科研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大所合作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期限。《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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