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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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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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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问: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应如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答: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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