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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5-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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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了增值税税款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请问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何填报该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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