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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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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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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应于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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