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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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人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无欠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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