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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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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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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563.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需要开具相关票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二条规定: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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