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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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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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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94.取得两处及以上的经营所得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取得两处及以上的经营所得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纳税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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