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07
发文字号:
陕财税〔2025〕2号
发文机关:
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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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各市委宣传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日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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