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10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2025版)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2025版)自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第一批)同时废止。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衢州市本级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2025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满足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法定要求。从事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的,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审批条件。现将其中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类型禁设区域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