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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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苏州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二)社保费客户端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三)上门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各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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