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惠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方便社会公众对文件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市政府出台《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惠府〔2021〕60号文件”)。文件实施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对市场主体的表述、类型、住所等作出新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就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工作提出系列改革措施,部分群众也提出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证明材料等意见建议。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定》的出台实施,加强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衔接适配,有效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所登记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创业就业需求,更有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6.《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51号)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规定》共二十二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对惠府〔2021〕60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规范有关法律表述。一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制定依据(第一条)。二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修改“商事主体”表述为“市场主体”,相应调整市场主体的类型、住所的表述(第三条)。
(二)优化住所登记条件。一是规定部门加强信息通报,明确有关部门认定结论可以作为确认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住所的依据(第八条)。二是调整“住改商”限制范围(第十四条)。三是放宽“一照多址”适用范围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精减“一址多照”限制条件,不再将前置审批事项作为禁止情形(第十七条)。
(三)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一是统一规范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建筑物住所使用文件的证明事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明确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可以核实住所信息的,简化免收住所使用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明确申请人主体责任。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明确未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五、适用范围及执行标准
《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和管理。全市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规定》有关要求进行住所登记。
六、关键词诠释及便利措施
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住所申报承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承诺,并如实申报住所的场所地址、法定用途、产权人及联系方式、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期限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有关情况,免予提交住所使用文件。
“住改商”: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办理登记;“住改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一照多址”: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住所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参照变更住所办理登记,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址多照”: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