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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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