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两处任职受雇单位,应该选择哪处作为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地?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