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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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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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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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