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进一步规范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以下统称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追回社会保险待遇职责分工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核查、告知、退回、抵扣,抵扣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办结销号等。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主要负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责令退回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催告退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强制执行工作机制。与公安部门协商建立联合追缴工作机制,确保追回工作高效执行。跟踪追回进展,对重大要情案件建立专项督办台账。对涉嫌欺诈骗保的,及时移交人社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做好退回、抵扣资金记账,定期开展对账,确保账实相符。退回、抵扣基金到账后,应及时告知业务部门。根据其他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助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附件4)协助抵扣,并将资金划转相关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经办机构信息部门(省级):主要负责统一开发建设全省社会保险待遇追回综合功能模块,完善财务、稽核、业务本地化系统运行,实现各部门追回程序环环相扣、衔接顺畅、闭环管理。
三、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程序
(一)核查。经办机构业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上门核实、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疑似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应当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发放标准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程序追回;涉嫌欺诈骗保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展追回工作的同时,将相关线索交由稽核部门移交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告知。核查确认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附件1),告知违规事实,涉及金额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处理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业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
(三)退回与抵扣。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
1.一次性退回。当事人按照《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要求,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分期退回。当事人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分期退回,在《分期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附件2)中明确具体分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内容。
3.抵扣。当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且存在后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当出具并送达《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附件3),明确抵扣金额以及抵扣期限,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我省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抵扣时,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用人单位或当事人未按时告知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结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时直接抵扣。
4.协助抵扣。一是发起协助抵扣。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通过人社部业务稽核考核系统异地协查模块向其他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并附《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明确协助抵扣的方式、金额和期限。二是办理协助抵扣。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接收到协助抵扣文书后,送达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确认无误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抵扣,财务部门将抵扣款项划转至相关经办机构指定账户。三是财务处理。经办机构之间的财务处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制度内、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抵扣退回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支出户存款”。跨年度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退回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退回或者追回本年度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冲减对应支出类科目。
(四)移交稽核。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填写《未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移交清单》(附件5)后移交稽核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线索情况说明;
2.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3.分期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4.问题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如:死亡证明、服刑证明、重复领取待遇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业务核算应退回多领取待遇相关佐证材料;
6.其他与问题线索相关的材料。
(五)责令退回。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接收业务部门《未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移交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后,应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附件6),责令当事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催告退回。当事人收到《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附件7)进行催告。
(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涉案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依法及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及时告知财务、业务部门,财务和业务部门作业务终止处理。
(八)文书送达方式。《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应追尽追”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建立追回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对账,确保在业务财务系统中,追回金额可查、流程可溯,形成追回资金闭环管理,并深入剖析原因,分类整改。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涉及跨地区追回的,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异地协查、待遇追回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介,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要针对重点人群,开展面对面的精准宣传解读,赢得理解和支持,营造共同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