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28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5〕9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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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调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二、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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