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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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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8月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明确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02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362元,合计为6724元。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10元,合计为220元。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改)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第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1﹞1号)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金管规﹝2024﹞4号)第八条:“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由自愿缴存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计算方式


(一)缴存基数上限


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4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2081元,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12081元÷12月×3倍=28020元(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二)月缴存额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8020元×12%=336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致,亦为3362元,则月缴存额上限为3362+3362=6724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即“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为2200元。


(四)月缴存额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计算方式为2200元×5%=110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致,亦为110元,则月缴存额下限为110+110=220元。


(五)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月缴存额上下限


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与职工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一致。具体由自愿缴存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之间自主确定。


四、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


2025年缴存基数上限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在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调整过缴存基数,但职工的缴存基数未调整到位,需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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