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0
发文字号:
津人社规字〔2025〕1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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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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