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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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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上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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