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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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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 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 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规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及“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16条,主要有4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体管理要求。主要涉及《监管办法》第1-4条。一是明确《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三是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进口、销售等总体性要求。

(二)关于免税商店经营。主要涉及《监管办法》第5-8条。一是明确经营“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二是明确“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三是明确“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的信息化联网条件。

(三)关于免税品销售。主要涉及《监管办法》第9-11条。一是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二是“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三是明确“零关税”进境商品销售后退货、换货等情形的办理要求。

(四)关于罚则及名词解释。主要涉及《监管办法》第12-14条。一是个人、单位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经营单位、“零关税”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岛内居民、身份证件的概念进行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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