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16
发文字号:
厦金发〔2025〕55号
发文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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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厦门市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推动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相关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厦门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厦门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方案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当事人申请,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其他法定事项和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完成权属登记、信托公示登记的行为。

厦门辖内信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或信托机构)作为信托受托人取得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权利,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适用本方案。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情形。

二、登记类型

(一)转移登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移登记:(1)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设立信托的;(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3)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购买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的;(4)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取得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的;(5)信托存续期间,因原受托人辞任或职责终止,更换受托人的;(6)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将不动产权利分配给受益人的。

(二)变更登记

资产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流程

(一)登记事由一: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设立信托

1.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签署信托文件

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和信托产品预登记完成通知书。信托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遗嘱信托除外。

2.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完成信托产品预登记后,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3.办理转移登记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为遗嘱信托,由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为“交付信托财产”。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填写受托人名称,附记栏注记“本不动产权利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当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补充注记“信托委托人为×××,信托受益人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事由二: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追加交付信托财产

1.签署信托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就以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追加交付信托财产事宜签署信托文件,以遗嘱方式追加的除外。

2.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3.办理转移登记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以遗嘱方式追加的,由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信息与登记事由一相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事由三: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购买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

1.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办理转移登记

受托人和不动产出让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买卖合同、完税证明材料、信托文件、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为“买卖”。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填写受托人名称,附记栏注记“本不动产权利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当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补充注记“信托委托人为×××,信托受益人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登记事由四: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取得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

1.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办理转移登记

受托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文件、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填写受托人名称,附记栏注记“本不动产权利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当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补充注记“信托委托人为×××,信托受益人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登记事由五:信托存续期间,因原受托人辞任或职责终止,更换受托人

1.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办理转移登记

原受托人和新受托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为“更换受托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填写新受托人名称,附记栏注记“本不动产权利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当信托业务类型为资产服务信托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补充注记“信托委托人为×××,信托受益人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新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登记事由六: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将不动产权利分配给受益人

1.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办理转移登记

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为“信托分配”。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填写信托受益人名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信托受益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登记事由七:资产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发生变更

1.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

2.办理变更登记

受托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完税证明材料、信托登记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类型”为“变更登记”,“登记原因”为“受益人变更”,变更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的信托受益人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向受托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反馈登记结果

信托机构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后,在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以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具体规则由信托登记公司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信托登记公司配合做好试点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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