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7-05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0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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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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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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