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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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因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影响较广等事由,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规定处罚基准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规定处罚基准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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