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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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上述非税收入的职责划转和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征管职责划转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明确划转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除《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另有规定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征收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明确划转后具体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征管职责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2.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3.海域使用金


  以海域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海域跨市县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以海岛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海岛跨市县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四)明确划转后征缴流程


  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约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非税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代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余款由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明确划转后申报缴费途径和附送资料


  自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需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往政务服务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的,应如实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明确票据使用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七)明确资金入库后如何办理退库


  1.征管职责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2.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八)明确四项非税收入减免申请办理流程


  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减免申请的办理流程、程序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除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省为非试点地区,为了与该通知要求相统一,本公告开始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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