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办〔2021〕6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定于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来由天然气公司代征扩大到由重庆三峡水利供电有限公司、重庆万州燃气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代收对象及标准:(1)城镇居民,6元/户·月;(2)商业门店(网点):200㎡以下,0.44元/平方米·月;200㎡-500㎡,0.40元/平方米·月;500㎡-1000㎡,0.36元/平方米·月;1000㎡以上,0.32元/平方米·月。
2.具体代收范围
备注:重庆万州燃气有限公司、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分公司、重庆华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只涉及城镇居民代收,重庆三峡水利供电有限公司除代收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商业门店(网点)的垃圾处理费外,还负责代收除国家电网万州公司供电区域外的街道办事处的商业门店(网点)的垃圾处理费。
核费咨询电话:58235815 58378166
征收咨询电话:588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