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03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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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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