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09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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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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