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09
发文字号:
琼银发〔2021〕75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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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推进海南省动产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现将《2021-2023年推进海南省动产融资行动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

2021—2023年推进海南省动产融资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强化以核心企业带动为特征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模式推广,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增信难”和“征信难”两大难题,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确认增信功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流动资产,推动资金提供方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共同构建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供应链生态环境,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平台及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应用,加快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和覆盖面。2021—2023年,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推动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不低于1家;核心企业标准:帮助3家以上(含3家)上游供应商企业成交10笔以上(含10笔)应收账款融资。2021年实现政府采购系统与平台对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应收账款融资及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宣传推广。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加大对平台及公示系统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应付账款较多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及国有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动产融资知晓度,让更多中小微企业熟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动员更多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注册为平台用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平台开展业务。督促金融机构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把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质押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对接平台。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组织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确认账款增信,将本地区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融单开立、债权确认、转让登记、融资放款等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政府采购系统与平台对接。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加强协调沟通,整合优势资源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采购项目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加强“政银企”对接。在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发挥政府采购项目应收账款回款保证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收账款融资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服务。加快系统接口开发,推动政府采购系统与平台完成对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应收账款融资金融服务。资金提供方应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业务营销过程中加大应收账款业务的宣传及推介力度。鼓励为核心企业带动的应收账款融资单列授信额度,帮助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巩固发展产业链。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流动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优化动产融资业务流程,改进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风险评估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优化中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改善中小微企业动产质押融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支持。用好再贴现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引导中小银行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动产质押信贷投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出台对应收账款贷款发放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平台并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予以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辖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应收账款融资难题,促进银政企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和业务营销,共同推动辖区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用约束。强化应收账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并加强共享。对于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公共信用监管综合评价为‘差’的企业不给予企业融资优惠政策。对拒绝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认的国有企业及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督促约束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工作要求,督促债务企业按时履约,为应收账款融资营造良好信用氛围。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及辖区分支机构会同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监测,动态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握工作进度,适时组织问题协调会议,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当地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各市县力争突破应收账款融资工作目标,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会同省工信厅,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统计情况,适时通报各市县工作开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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